微爆料 发表于 2024-4-25 16:57

学会商标保护!南平公布2023年十件商标违法典型案例

  “李逵”“李鬼”真假难辨,花大价钱买来假品牌首饰、茶叶和白酒,食品产品外包装上的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标识,洗衣液、洗手液等常见民生日化用品 “傍品牌”……2023年,您是否遇过类似的糟心事?

  去年,南平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商标违法案件91件,罚没款110.37万元、案值21.68万元。今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南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年十件商标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洗衣液洗手液案

       2023年5月19日,邵武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邵武市一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28瓶净含量3公斤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单瓶售价29元,38瓶净含量500克的“蓝月亮”抑菌洗手液,单瓶售价9.9元,超市方无法提供这批商品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销售记录等材料。

  经立案调查,这些洗衣液和洗手液是超市经营者通过朋友介绍从南昌购进。经“蓝月亮”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该产品为假冒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118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邵武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28瓶、洗手液38瓶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直播间兜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案
  2023年3月9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在彭某明、彭某祥开设的直播间内查获在售的标有“公式®古井”“公式®牛栏坑肉桂”“公式®岩上空谷”“公式®小空谷”“公式®小幽兰”“公式®岩霸壹號”等各种注册商标的茶叶77泡,货值金额为3697元。经商标注册人鉴定,这些茶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彭某明经营的武夷山市彭剑茶叶店曾于2022年11月因销售侵犯“溪谷留香”“曦瓜”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二人均已知晓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仍然继续故意实施销售侵权茶叶行为,构成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涉案侵权茶叶77泡,罚款20万元。

案例三
侵犯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5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建瓯市一娱乐室检查时发现,林某经营的娱乐室内摆放有未经授权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造型的“冰墩墩”产品,通过扫码购币并投币操作抓取商品的方式对外销售,该“冰墩墩”造型商品共购进70个,进货价一个2.2元,剩余19个。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象是奥林匹克标志之一,属于特殊标志,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的商业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处罚。林某未经授权销售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建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责令林某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授权的“冰墩墩”产品,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一
珠宝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案
  2023年2月14日,建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建瓯市人民路的一珠宝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的首饰柜台内摆放着外观具有公式、CHANEL、公式、公式、公式、公式标识的足金和18K金首饰商品共计11件。

  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商品的相关单据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经涉案商标权利人鉴定,11件首饰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建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1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制作并经营假冒“犇肉”茶叶案
  2023年6月15日,黄某涉嫌假冒“犇肉”茶叶产品行为一案因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回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2022年4月份,黄某通过网络平台将真品“犇肉”茶叶包装邮寄至制作包装的厂家,要求按照该茶叶包装一比一仿制“犇肉”注册商标的包装及防伪标贴,并在网络平台定制与真品“犇肉”同款的茶叶泡袋。黄某以一公斤2000元的价格向朋友吴某购买了4公斤茶叶,共制作了假冒“犇肉”茶叶80盒,违法经营额为41920元。

  黄某定制含有“公式”“公式”注册商标的包装物,用于制作假冒“犇肉”茶叶产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27盒“犇肉”茶叶产品、920盒黑色“犇肉”礼盒、865个黑色“犇肉”手提袋、6550个黑色“犇肉”泡袋、1026张黑色“犇肉”防伪标签、84个“犇肉”纸皮箱,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例六
销售侵犯“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023年7月17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浦城县兴华路的一家汽车装潢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查获100瓶假冒壳牌润滑油。经查,该店在未查验对方合法资质、未获得合法进货发票的情况下,从一业务员处采购了这批假冒壳牌润滑油,并置于店内对外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假冒壳牌润滑油100瓶,并处罚款26000元。

案例七
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建盏案
  2023年8月2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官某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四盒外包装盒上标注“建盏”、内有“建窑建盏简介”的礼盒茶具,包装盒及简介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经立案调查, 这四个外包装盒是官某于2023年上半年在路边摊购进的,进价共280元,官某在其经营场所内标价每个80元待售,礼盒茶具合计货值金额320元。官某购进礼盒时,未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未查验上述茶具的厂名厂址或生产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官某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官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四盒茶具礼盒,并处罚款200元。

案例八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3年8月2日,延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位于延平区王台镇的一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福建鲜拌面的外包装上使用未经注册的“图福面坊”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并在商标右上角标注已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截至查获之日,食品厂共生产外包装上标注涉案商标的福建鲜拌面1019件、鸡蛋风味面309件、排骨风味面227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延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2465.3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销售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9月25日,政和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食品安全检查, 发现一贸易商行进门处印有“五粮液中国的世界”的字样以及类似五粮液酒款的瓶身图片,店铺货架上还有2瓶“五粮液”酒待售。店家不能提供对应有效的进货凭证及商标授权证明。经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这些酒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贸易商行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政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
      2023年10月11日,松溪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开展南孚电池专项检查行动,在对位于松源街道的某五金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47粒5号“南孚电池”和44粒7号“南孚电池”为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这批电池是店家于2023年8月份向到店铺推销的吕某某购买的,无法提供进货单据、支付凭证及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无法说明供货方的主体身份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松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其做出没收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闽北日报


看透人心 发表于 2024-4-25 19:42

只是侵犯商标权吗?会不会买的就是伪劣产品呢

361824126 发表于 2024-4-26 09:17

不看不知道,我们身边就有假货

15959920450 发表于 2024-4-26 10:04

超市也有假货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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