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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手机购买和售后维权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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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互联网终端化的飞速发展,智能手机现在俨然成为个人的私人秘书,衣食住行几乎都离不开它,并且作为更新换代最快的智能产品之一。营销人员也是各种亮点推荐,消费者选购手机受各种因素影响,经常会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陷入消费误区,随之而来的是诸多的消费投诉。现综合2017年接收到的投诉,整理以下案例与读者朋友们分享。
案例一:2017年5月份罗女士在邵武市区内某手机店购买一部手机,手机原价2999元,但商家告知消费者只需先付1999元,另分期12个月,每月付65元即可。罗女士觉得确实可行,当即签订了合同购买了该手机。省了钱买了心仪的手机,本来是件高兴事,但实际使用几个月后,才发现加上话费话费每月需付130元,并且绑定两年。罗女士到店询问后,柜台人员让其察看合同表示当时有确认过才签订合同,应以合同执行,而罗女士则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看套餐的具体费用。罗女士认为商家欺诈,前来邵武市维权中心投诉,要求帮助其取消该活动。但维权人员上门观察店铺内宣传广告和合同事项,并无欺骗性质,不过是销售人员巧用营销方式,将购机活动换成更吸引顾客的语言。经我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细心教导消费者对套餐合理应用。
案例二:陈小姐于2016年10月在邵武市某手机店购买一款价值300元的手机,2017年4月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陈小姐便带着故障的手机到购买的店铺向导购员咨询售后问题。经导购员提示,陈小姐将当时购买手机的发票、收据和手机盒内的三包凭证到该手机店进行售后维修。该店维修人员检测出故障原因后,以该厂家已无生产此配件故无法维修为由,拒绝给陈小姐提供售后维修。陈小姐表示如果不能维修就换一台手机,因得不到响应后立即向我局投诉。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家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指出商家的责任和义务,商家也表示确实因生产商无此零配件无法维修,而不是推卸责任。经调解,商家给消费者更换一部新手机,陈小姐感到满意。
案例三:2017年7月李先生因手机屏幕碎裂就近到一家手机配件店花费300元更换手机屏幕,但使用一阵就出现问题。李先生到该店铺理论,要求店主负责重新修理。店主以李先生已经使用一阵子都没有问题,而且过了复修的时间为由拒绝维保。李先生就换屏问题致电向消费维权中心投诉该手机配件店。消费维权中心人员与双方进行沟通,经了解消费者去取修好的手机时没有向店主索要维修凭据,故没有明确的维修时间,而通过手机配件店的老板描述,更换手机屏幕后到投诉时间已经近2个月了。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工作人员向李先生解读了该项条款,表示商家保证时间已经超过,李先生属于不当维权。该手机配件店出于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经营形象考虑,手机配件店店主表示愿意再次给消费者维修并给予优惠。
上述案例有商家钻空子导致维权调解困难多的,也有消费者不了解三包规则导致无法维权的。
案例一是消费者购买时不认真查看签订的合同具体内容,导致维权不被支持。案例二中维修人员因无配件无法修好,消费者又有完整的凭证,所以能够得到法律法规支持,更换一部新手机。而案例三则是消费者不了解修理手机的规定,导致维权不当。
为避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售后维修等方面发生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浪费时间和精力,维权中心在此建议大家购买手机注意以下事项:检查手机外观及包装、检查手机外壳和触屏、开机察看IMEI码、测试手机像素、检查手机音乐播放质量及音量大小、索要购机发票或小票、填写三包卡。此外,很多消费者深受广告影响,还有听信导购,被导购承诺的各种礼品迷惑。在此建议消费者货比三家,去正规的、信誉度高的商场或手机店购买手机,万一出了售后问题,解决起来服务可能会更加便捷快速。
维权人员再次提醒大家,买手机的时候一定要擦亮你的双眼,运用你的智慧,谨慎选择,注意购买、维权知识,以此保障自身权益,千万别再吃哑巴亏了。
注:根据以上案例使用的条文即《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第十六条 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七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欢迎关注邵武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邵武市场监管”了解更多消费维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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