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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不逾矩,事虽小,勿擅为丨邵武检察:1案同聘3名律师共担辩护人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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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我是某某涉嫌某某一案的辩护律师,我想预约到贵院阅卷,查阅某某案件的有关材料。”2023年新春伊始,邵武市检察院“12309检察官-律师热线”另一头传来江西省赣州市律师某某的预约申请。3天后,该律师来到邵武市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律师接待室。然而,在审核律师申请阅卷的“三证”信息时发现,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江西省赣州市某律师事务所2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发现,该案已于此前委托邵武市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担任辩护人,该律师已完成了对案件的阅卷申请工作,且检察机关亦未收到家属与该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告知情况。为此,该案存在1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聘请3名辩护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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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和律师规范规定,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2人为自己辩护。为此,同时聘3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经联系并告知该案的委托辩护人后,江西省赣州市某律师事务所重新与家属签订手续,委托1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并重新上传材料申请互联网阅卷,目前该互联网阅卷工作还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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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项表明,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家属等依法委托辩护律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是再正常不过的一道程序,十分稀松的平常,然而该案的办理在辩护人的人数超过了上限,属违法。它带给我们启示是我们应当注意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如果不注重细节就有可能因小失大,导致程序违法而一切违法的后果!一丁点儿的疏忽就有可能导致全案的不正义,就有可能使我们做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成为一句空话!

       上述事项也进一步告诫我们:只要是法律上的事都不是小事,小案不可小办,小事不可小觑、不可小办!诚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需要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群体深度参与,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行使权利是党和国家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良性检律互动关系更是该进程中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执法办案中,一方面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应做尽做、能做尽做,另一方面,也不可对律师不正当行使权力有任何放纵,纵容其违规操作、破坏规矩、不遵守甚至无视法律条规的存在。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中,应当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敏感与高度理智,依法行事,从而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检律良性互动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进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朝着高质量的方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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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邵武市检察院将遵循上述启示中所蕴涵的“‘亲’不逾矩,事虽小、勿擅为”理念,不断依法强化工作能动性,不断加强规范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对办案中对发现类似不规范的任何情况,都做到事先主动与律师沟通提醒,在促进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的同时,更好地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真正构筑起“亲”“清”的良性检律关系。

检察官普法
       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是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在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过程中,要告知已经聘请辩护人情况;律师事务所在受理委托时也应了解当事人是否另外聘请了辩护人。特别还要注意,在指派多名律师担任案件辩护人时,还要注意排除是否是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避免出现指派律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十二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第十三条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来源:邵武市检察院

发表于 2023-3-3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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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6 06:48 来自m.swzx.co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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