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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今天通过讲解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来说说看。
不想看过程的小伙伴我直接给出结论:
剩余贷款不需要还,开发商需要退还购房者首付款、已支付的贷款本息,退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并且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简述:
购房者按揭贷款购房,已经支付首付款、部分月供(含贷款本金、利息),后因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购房者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法院判决支持该请求。后银行起诉开发商、购房者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全部返还义务,包括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首付款、本金、利息,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最高院法官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说理:
1.三份合同的解除,过错在于开发商;
2.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关于购房者即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仍需承担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最精彩的就是第3点,原文我也发出来了)虽然合同法领域有“合同相对性”原则,借贷关系的双方本应是购房者和银行,但由于按揭贷款买房特殊的商业模式,生搬硬套得要求买房者来承担还款义务,打破了三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购房者既没有直接占有贷款,也没有取得房屋,却要承担还款的义务,有违公平。
所以遇到烂尾盘怎么办?
交房时间逾期了,立刻起诉开发商、银行,解除所有的合同,同时诉请开发商退还自己已支付和偿还的首付款、月供(包括本金、利息)、利息损失,诉请开发商向自己的贷款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损失。
好啦,今天就先聊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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