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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解读:多项交通违法将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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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0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邵武交警大队 于 2015-10-20 15:54 编辑

       飚车、严重超员超速、违法运危化品,这些交通违法不仅危险性极大,也让很多老百姓恨之入骨、头痛不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今年11月1日起,这些就不仅是交通“违法”,而要升级为“入刑”,留下一辈子的“案底。”
      新修正案的第八、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飚车、严重超员超速、违法运输危化品和暴力袭警都属于刑事犯罪。
     变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两种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也纳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就会按照“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是新增加的一个条款。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是需要担责的。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化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刑法新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第一款对暴力袭警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遇到交警依法检查时,如果暴力袭击交警,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部分条款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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