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机动车尾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部分路段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标车”(不含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的交通管制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黄标车”指排放水平达不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 二、 以解放路、越王大桥、316国道、迎宾大道、东桥路、东关大桥形成闭合区域,闭合区域内的市区各路段(不含以上两桥四路)为中心市区范围,限制“黄标车”及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通行。 三、 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及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2项之规定,依法给予150元罚款,记3分。 本通告自2016年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望广大车主互相转告,共同遵守。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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