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严禁邮寄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 四、严禁涉枪从业单位违法违规从事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予以从宽处理;逾期拒不交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福建省公安厅举报方式:电话0591-87093291;腾讯微博@“福建警方”、@“机警阿太”。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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