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交警温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凡是检验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年检的机动车(含摩托车)上路行驶,其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查纠到的,所有违章机动车一律依法按照报废车处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含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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