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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标价13元结账变26元 促销结束标签未换超市5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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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签的价格是13元,结账却变成了26元,整整多出一倍。张女士表示自己绝不吃这种莫名其妙的亏,超市必须给一个说法。
     10月31日,张女士到某超市购买食品,看到一款进口饼干的标价只有13元,觉得十分合算,就收入购物车,所需食品全部采购到位后一起到收银台结算。但是,结算完之后,张女士核对自己的购物小票时发现,饼干的价格变成了26元。她立即找到超市负责人,对此对出质疑,并要求超市按照承诺10倍赔偿。超市负责人查看过后,对张女士解释说,这是因为该商品参与了周末半价打折活动,31日打折活动已经结束,电脑已经改回原价,但价格标签却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及时更换,导致多收了张女士的钱。负责人代表超市方面对张女士表示道歉,退还多收的钱并赔偿3倍。张女士觉得超市方面道歉的诚意不错,但不同意超市的赔偿额度。最后,双方拨打了12315,请邵武市消费维权中心对此进行调解。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详细了解,发现张女士与超市方面对彼此的观点都表示认可,矛盾纠结点就是赔偿的问题,维权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鉴于超市方面态度很好,应该不存在主观欺诈的行为,所以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多沟通,互相协商。最终双方互退一步,超市退换多收的钱并给予张女士5倍赔偿,张女士对此也表示满意。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购物小票是消费者购物时产生的消费凭证,要像张女士一样保留好购物小票,以免纠纷发生后没有维权证据;另外购物结账后,应及时核对账单,尤其是对商品数量、特价商品及贵重商品,一旦发现价格不符,要及时与超市进行交涉。同时,警示经营者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二次疏忽,珍惜自己的信誉。
发表于 2016-11-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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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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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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