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吗?
小兰和东哥两人在网络上认识后感觉情投意合,认为遇到“真爱”,经过仅一个月的相处办理了登记结婚。 婚后东哥时常生病、身体不适,小兰都尽心照顾,直至东哥病情恶化严重,小兰将丈夫送到医院治疗,才得知东哥患有艾滋病。而且根据医院档案记录显示,早在与小兰结婚前,东哥就在该医院查出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得知这个结果时,小兰赶紧对自己进行了艾滋病排查,检查结果显示为阴性。长舒一口气后,小兰深觉东哥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了自己,因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一方面,在两人恋爱至登记结婚的一个月时间里,东哥不在艾滋病发病期,小兰无从得知其身体情况。另一方面,东哥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病情不告知小兰,侵害了小兰的知情权。因此,小兰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法院撤销婚姻,法院予以支持。
普法时间: 在登记结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让对方认真考虑是否还愿意结婚。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参考《母婴保健法》第8条和第38条的规定可知,重大疾病可以是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而指定传染病就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故意隐瞒而不告知病情,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婚姻。这意味着双方自始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54条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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