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廖女士是夫妻。一天,王先生出门赴约,在回家的路上偶遇一位朋友,朋友正与一位名叫胡小姐的女士聊天。王先生被胡小姐的魅力吸引,对她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不久后,两人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亲密。为了赢得胡小姐的好感,王先生频繁向她转账,经常会给她转几千到上万元人民币。 一年后,王先生决定为胡小姐购置一处房产,并迅速找到了合适的房源,签订了购房合同。他用自己的工资卡全额支付了房款,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胡小姐的名下。王先生时常神秘外出,且常常从家中提取存款,声称是为了商务活动所需,这让妻子廖女士渐渐起了疑心。最终,廖女士发现了王先生与胡小姐的秘密恋情,并通过调查得知胡小姐近期购得了一套新房。廖女士要求胡小姐归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但遭到拒绝。愤怒之下,廖女士将胡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房产及平时王先生向胡小姐转账的所有款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共同财产处分都需要夫妻双方的同意。例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小额消费,夫妻任一方都可以单独决定。相反,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代表另一方作出此类决定,否则会侵犯另一方的权益。 在这个案件中,王先生未经妻子廖女士同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胡小姐购买房产及多次大额转账,严重侵害了廖女士的财产权益。胡小姐明知道王先生已有家庭,仍与他保持不当关系,并接受了王先生的转账和房产,这不符合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定义。购买房产和大额转账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胡小姐需归还全部转账款项及房产。 我是张律师(福建利予行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5392409315,13809580763(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