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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全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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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全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三、严禁邮寄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
四、严禁涉枪从业单位违法违规从事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的,予以从宽处理;逾期拒不交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福建省公安厅举报方式:电话0591-87093291;腾讯微博@“福建警方”、@“机警阿太”。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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