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邵武交警大队 于 2016-4-12 16:49 编辑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新规第四条要求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情形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情形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情形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情形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注:三轮摩托车,目前可到武夷山、建阳检测站检测。
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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