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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电动车频繁维修 要想退换遭遇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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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买的电动车,如果隔三差五就要进一回修理铺,哪谁能受得了呢?10月8日,邵武市民陈先生到市消费维权中心投诉称,一个月前买的某品牌电动车,一个月的时间内就修了4次,平均每周一次,零件也换了好几个,还是没能修好。
       9月6日,陈先生在八一路上的一家电动车专卖店内,花3680元买了一辆电动车。没想到,刚骑了5天,电动车就出了故障。“骑到半路,车子突然没动力了,完全动不了。”陈先生说,当天,他骑车出门,电动车好像一下子没电了,跑不动。原本,陈先生以为,可能是自己忘了充电。可是,隔了两天,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了,这次他很清楚地记得自己出发前给电动车充满电了。无奈下,陈先生找人将电动车运到位于该电动车的特约维修点进行检查。
       经过检测,维修人员判断是线路问题,帮忙重新接排了一下线路。经过这次维修,陈先生以为故障就能排除了。不料,隔了几天,同样的毛病又出现了。“后来,几乎每隔几天,车子就要坏一次,前后送去修了四次。”陈先生说,排过线路也换过控制器,还修过电池,可是电动车就是修不好。买车一个月来,修车的时间就占了一半,让他郁闷不已。
       10月7日,陈先生找到了该电动车专卖店,要求更换新车或退货。但是专卖店只同意为陈先生的电动车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整,并保证彻底修好,但是不同意换货或者退货。面对这种争持不下的情况,陈先生向消费维权中心投诉。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发现陈先生所说完全属实,他在正常使用电动车的情况下车辆频繁断电,在多次维修后仍无法解决问题,这说明经营者提供的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给陈先生带来安全隐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退货。
       经过调解,专卖店给消费者更换了新的电动车,陈先生对此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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