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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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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网安 于 2017-1-11 16:04 编辑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全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查处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和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弩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严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投案自首并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福建省公安厅举报方式:电话0591-87093291;腾讯微博@福建警方、@机警阿太。
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2日
发表于 2017-1-11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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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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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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