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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油烟问题一直是环境治理的“难点”,也是居民关注的“热点”。今年“点题整治”以来,邵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将一起油烟污染案例公布如下:
01、基本案情
5月15日下午17:30时,邵武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社区及物业等部门对前期涉及群众信访投诉的餐饮企业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排查过程中发现春天小区飞鸽烤吧虽然有正常安装使用油烟净化器,但存在油烟排放不规范现象,导致油烟倒灌进居民家中,严重扰民。
02、处理结果
6月26日,经多次与商家沟通,店家表示自己愿意整改,但是苦于当初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导致烤肉店选址的错误,以至于现在整改难度极大。最终,店家结合目前的经营状况,选择结束经营,考虑重新选址开店。
法律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邵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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