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邵武交警大队 于 2015-11-27 09:07 编辑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第12号)第4条第4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下述机动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机动车牌证作废,望车辆所有人及时将报废车辆交售有资质的车辆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 特此公告。 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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